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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半岛12月起!在洱海清洗车辆、宠物等最高罚款5000元

  BOB半岛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条例》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等行为。其中,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条例》包括总则、保护管理职责、综合保护管理、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管理、生态保护缓冲区保护管理、绿色发展区保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60条。其中明确,洱海湖区、洱海主要入湖河道、洱海流域其他湖(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是以洱海水体为主的整个洱海流域,包括大理市所辖的满江、下关、太和、大理、银桥、湾桥、喜洲、上关、双廊、挖色、海东、凤仪12个镇(街道办事处)和洱源县所辖的邓川、右所、牛街、三营、茈碧湖、凤羽6个乡(镇)约2565平方公里的区域。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区。洱海湖区界线米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滨带BOB半岛。

  洱海保护管理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和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与绿色发展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为洱海湖区以及海西、海北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海东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区域,但延伸至环海东路及其以外的,以环海东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为界;海南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内的区域,但延伸至城市道路及其以外的,以城市道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为界。生态保护核心区边界线为洱海湖滨生态红线。

  生态保护缓冲区为生态保护核心区以外,海西片区南起阳南溪沿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北至罗时江临湖一侧路缘线以内的区域;海北片区西起罗时江沿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和老环海路,东至马厂村老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临湖一侧路缘线以内的区域;海东片区北起马厂村老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沿环海东路南至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海南片区东起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西至阳南溪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按照城市规划区规划管控;洱海主要入湖河道以及堤岸内侧水平向外延伸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水域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生态保护缓冲区边界线为洱海湖泊生态黄线。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应当逐步迁至生态保护缓冲区外进行妥善安置。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控。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的旅游观光项目,应当符合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开展不得对洱海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造成不良影响。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的行为。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严守耕地红线,防治湖(库)、河道污染,保护田园风光。生态保护缓冲区以减少人口、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逐步退出,鼓励人口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鼓励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迁至生态保护缓冲区外的城镇规划区集中安置。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迁出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下列8类行为:围堰、网箱、围网养殖;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绿色发展区内禁止的行为。

  绿色发展区内禁止12类行为:包括侵占湿地、水库、河道;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9类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新建、扩建码头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情节轻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有5类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机动船舶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有8类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职权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进行削山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水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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